:::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檢送本部修正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廉政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1.12.08 |
發文字號: |
法廉字第111050063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
說 明: |
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推動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設置本會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副首長兼任,由政風機關(構)綜理秘書業務。
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