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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73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