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範收容對象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就醫,並由矯正機關排定就醫時間及處所。 二、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時間及處所,亦由矯正機關指定,並 應由矯正機關內醫師開具轉診單。又為因應緊急醫療等情況,矯正機關內無醫師 可開立轉診單之情形,爰規定可由矯正機關開具相關證明協助收容對象戒護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