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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之定義,例
    如「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規定,董事
    長係決定事業機構經營政策之最高首長,總經理係實際負責執行事業機構之股東
    會或董事會決策之執行首長,故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復參
    酌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雖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該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