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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理由:
第 6-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
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
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