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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4 條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
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
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4 條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
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
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