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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10
十、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之收費,依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
    費標準之規定。複印政府資訊及卷宗,不論複印成效如何概以用紙數
    合計其總金額。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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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六點之影印收費,以每一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
    ,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
    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