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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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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原則處理,並於三十日
    內查明函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