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監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監各科室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