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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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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案件申請)
    受支付團體同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或補(捐)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