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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0 條
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
屬時,應告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