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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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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3
三、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6200 元者,僅得 支用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及醫療支出,餘不得動用保管金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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