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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