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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15
十五、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
      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
      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
      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