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指定之醫療機構對轉介到院之被告,即進行藥物使用史、生理、心 理狀況及社會角色之整體性評估;HIV 篩檢、GOT 、GPT 、r-GT、 B 型肝炎表面抗原與抗體、C 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螺旋體血液凝 集及毒品反應之實驗室檢查,提出評估報告。於完成本署委託之替 代療法治療後,應再為上開評估暨檢查,並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