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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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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產『最低使用年度』,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所訂年限
      為準,擬辦理報廢前,財產保管人應慎鑑定是否已達報廢狀態,財
      產報廢在下列情況時始可填寫「財產報廢申請單」提出申請:
      1.財產已逾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使用。
      2.財產雖逾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唯因必需進行汰舊換新,並經
        簽請長官核准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