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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政財字第 09811023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而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規定辦理財產申報,至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則不須辦理就職
財產申報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處 98 年 2  月 10 日經政處字第 09804203970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
              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
              仍應依本法第 3  條辦理申報。                                
          三、依上開規定,公職人員於首次辦理就(到)職申報後,其後職務如有
              異動,須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者,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
              ,貴部所屬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秘書之受理申報機構,係該
              局政風室,其於陞任副局長後,受理申報機構既無變動,則無須辦理
              就(到)職申報,於 98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辦理定期申
              報即可。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本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