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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令字第 0175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
職之日起算
全文內容: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
          職之日起算。如民眾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所定一年發還期限屆
          滿前數日,向受理申報機關 (構) 申請查閱先「停職」後遭「撤職」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且申請查閱時因發生疑義,受理申請機關 (構) 須
          函請主管機關釋示而無法立即為准否之核定,嗣主管機關於前揭期限屆滿
          後始為准予查閱之釋示者,原受理查閱申請之機關 (構) 仍應准予查閱,
          以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全民監督之立法目的。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67 期 1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