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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桃園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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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對本監所保有個人資料進行管理、維護與執行等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
    下:
(一)本監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監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監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監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監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監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委員由本監資訊安全執行
    小組成員兼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得請各科室指派專人
    參與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五、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之請求事項。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之通知事項。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二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科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十)其他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本監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監各科室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貳、個人資料範圍

七、各科室使用及保管之員工及受刑人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八、本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監依適當方式公開
    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參、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九、各科室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
    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
十、各科室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十一、各科室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本
      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十二、各科室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
十三、本監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十四、本監遇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
      人。

肆、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十五、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監為請求
      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十六、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
十七、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其本人之資料複製本者,準用「法務部及所
      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十八、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監各科室指
      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十九、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
      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本監
      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
      相關管理事宜,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辦理之。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注
      意之相關事項,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辦理之。
二十、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
      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
      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本
      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依法
      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迅速通報至法務部資通
      安全處理小組。
二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法
        務部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規範。

陸、附則

二十二、本監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受託者
        ,於適用本法範圍內,應適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