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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轄區監理機關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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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轄區監理機關係指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
    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與轄區監理機關(以
    下簡稱監理機關),為達成行政執行之目的,奠定實務間之交流共進
    ,提供本分署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以供稅務機關員工於業務研究
    上借閱(用)及參考引用,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分署提供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包括移送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判決裁定、聲明異議意見書、決定書、行政法院判決書、
    拘提管收聲請書、法院裁定書、行政執行統計資料、機關研究報告、
    法規資料、相關行政文書、函釋資料、政府出版品、存藏之圖書期刊
    與其他存藏文獻與文件資料。
四、本資料申請借閱(用)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國
      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申請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協商之。
五、監理機關員工得憑職員證經由該監理機關與本分署之承辦窗口辦理借
    閱申請手續。所借閱(用)各項資料僅限於業務研究使用為原則,不
    得為任何商業利益用途或涉及違法行為,使用人對各項資料負有保密
    義務,並應遵守業務倫理,借閱人於借閱前應先行簽具保密切結書。
六、借閱(用)與續閱(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用)資料期限為四週。
(二)借閱(用)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含到期日當天)
      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四週為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已被停止借書之人。
      4.喪失借書權利之人。
      5.所欲續借之資料已被預約或本分署另有使用之需要。
七、借閱(用)資料到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用)權利三天
    ,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喪失借閱(用)權利。涉及其他法律責
    任者,另依法追究。
八、監理機關員工所借閱之資料,若本分署因另案需要執行或偵查或審判
    機關因案調借等事由時,應立即歸還,不得藉故拖延。
九、借閱之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
    之行為。
十、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應即告知承辦人員,並由本分署與監理機關
    為適當之回復或賠償處理。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另依法追究。
十一、監理機關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所借(閱)用資料主動歸還。若未歸
      還本分署將依法究責。
十二、為促進實務間之交流,監理機關員工所借閱之資料,於完成業務研
      究報告或已參考引用者,須函知本分署,並檢附研究報告資料或說
      明參考引用部分,以作為本分署行政執行官執行職務及相關同仁執
      行工作之參考。
十三、本要點經本分署分署長核定後,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九日開始施
      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