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夜間就寢後一小時內 (21:00-22:00) 不得起床如廁,一律躺平就寢 並於一個小時後閃舍房內小燈後始得起床如廁,若遇有特殊狀況者須 報告。
二 就寢時不得將棉被覆蓋頭部。
三 就寢時不得交談、聊天、寫信及使用電氣用品。 (隨身聽、收音機、 電視機、刮鬍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