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處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交通補助費由員工自行據實提出申請,以現在實際住所或居所為準, 經核定後依左列標準發給之。 1 居住彰化市區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下同) 肆佰元。 2 居住彰化縣非市區內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壹仟元。 3 居住彰化縣以外縣市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壹仟伍佰元。
三 領取交通補助費之員工,如現住、居所遷移應重新申請。
四 交通補助費應按月實際上班人數核發,由出納造具清冊會同有關單位 辦理;但當月實際到職日數未滿十五天者不予發給。
五 交通補助費發給標準,得因申領人現住、居所遷移或人數變動及經費 適時調整之。
六 本要點奉 處長核准後,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